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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康江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号:沙劳人仲案字〔2025〕第89号),现因你作为本案被申请人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9日15时在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长泰南路18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明市沙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