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泉峰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冉从明与被申请人漳州泉峰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因你们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尤劳人仲案字〔2025〕第61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5日9时在本仲裁庭(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号五层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尤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