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品,判了!
日期:10-21
●罗玉琼
案情:2023年6月以来,张某某使用碎粉机把淫羊藿、巴戟天、西洋参等药材加工成药粉,在药粉中掺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黄金玛卡,并通过压片机将混合后的药粉压制成药片(俗称“壮阳药”)。张某某明知其制作的“壮阳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大肆宣传该“壮阳药”具有治疗肾虚和壮阳的功效,并以每颗40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11月,尤溪县公安局和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尤溪县某餐饮店现场查获并扣押16颗“壮阳药”,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扣押的“壮阳药”检出西地那非。2024年7月,张某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审理:经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提醒:西地那非是一种具有血管扩张作用的处方药,现已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违规添加到保健品中,极有可能给消费者,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带来隐患,危害身体健康。广大消费者务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仔细查看产品资质和成分信息,切勿轻信“三无”产品,以免损害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