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凡
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定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立足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实需要,聚焦历史城区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用和传承等重点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旨在通过法治化手段加强泰宁古城保护,以法治手段护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泰宁是千年古县,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被评定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留存。它们是历史长河沉淀的璀璨精华,是文明血脉绵延流淌的具象凭证,不仅铭记着过往的岁月,更凝结着中华民族精神中最深沉的灵魂印记与文化认同。当我们徜徉在厚重典雅的古建筑中时,我们不仅是欣赏其形制之美,更是在静听古人的心跳,与古人的灵感、智慧隔空相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所守护的,正是这些物质载体所承载的无可替代的集体记忆与文明密码。
坚持保护第一,应当是贯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始终的核心理念。《条例》明确“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合理利用”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严格实行“先予保护”,即发现疑似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须暂停施工并由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赋予文物行政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立法保障,使古城及文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全民参与古城保护的热情。
在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推动文物资源有效利用,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这对于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赓续中华文脉、建设文化强国具有深远意义。《条例》鼓励通过功能置换引入社会资本发展主题博物馆、研学旅游等业态,采用“微改造”完善基础设施,构建慢行交通系统,等等,实现保护与民生改善双赢。这些规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更好发挥古城文物的多重作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仅要学法知法守法,还要以科技加持,让历史文化名城在数字空间里“永生”,点燃年轻一代对古城文物的热爱,汇集社会力量共襄盛举,让“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成为富有成效的现实行动。
古城不语,律令有声。《条例》以法治方式最大限度凝聚历史文化名城共识,为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期待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深入《条例》落地实施,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守护好千年历史文化名城这一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