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二丽
行政执法权下沉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打通乡村振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路径。本文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双重需求,通过系统研究行政执法权下沉的法治逻辑与实践机制,揭示行政执法权下沉与乡村振兴的协同逻辑,旨在为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方案,助力乡村振兴。
一、行政执法权下沉与乡村振兴的耦合机理
(一)乡村振兴对行政执法权下沉的内在需求
行政执法权下沉通过优化基层治理能力,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多个关键环节,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满足其对执法权的内在需求。如乡村振兴需要农资市场监管权、公共服务重点领域执法权、文化领域执法权、生态领域监管权等权利的下沉促进乡村五大领域的振兴。同时行政执法权下沉有助于促进行政治理效能的释放,从分散执法到集中执法,从被动响应到主动治理,从粗放执法到精准施策,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共治。乡村振兴需要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行政执法权下沉与乡村振兴耦合度分析
行政执法权下沉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导向、机制设计上存在协同关系,具有高度耦合性。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是实现五大领域的振兴,行政执法权下沉追求的规范市场秩序、整治农村污染等目标与之一致。行政执法权下沉通过解决执法过程中“看得到的监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到”的问题,进一步释放农村产业活力,促进经济效益助力乡村振兴;通过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让更多矛盾解决在基层,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助力建设和美乡村。同时,行政执法权下沉的实践机制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机制吻合,其法治机制适应解决基层“有法不依、执法缺位”的需求;协同治理机制通过构建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网络破解跨域治理难题;数字机制是精准赋权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乡村治理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的共同需要。
二、行政执法权下沉服务乡村振兴的实践困境
(一)赋权机制不适配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权下放的主体和权利范围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在实践中未能很好掌握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规律,无法根据本地情况实现精准赋权。实践中下放主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决定下放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划定下放范围并授权市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下放清单三种模式。遵循基层需求导向原则,第三种模式更贴合乡村振兴动态发展的现实需求。但该模式往往因县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利益绑定,难免选择性赋权。部分县(市、区)将安全生产等高风险领域执法权下压给乡镇,而将涉及审批便利、经济收益的许可检查类权力截留。这种脱离实际的赋权逻辑,导致存在“看得到的监管不着”的问题。
(二)受运行体制机制障碍制约
行政执法权下沉效能释放受到多重体制机制障碍制约,导致权利下沉后难以实现助力乡村振兴的功能。一方面表现为权责不对等的结构性矛盾。现行机制中,责任刚性传导与权力弹性供给失衡,乡镇政府面临双重挤压,形成“无限责任—有限资源”的治理悖论。部分乡镇被迫采取突击执法,为快速完成任务选择一罚了之,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基层乡村治理陷入空转。另一方面表现为下沉资源匮乏。乡镇执法普遍存在编制少、人员少的问题,综合型人才极度稀缺,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此外,经费、物资保障未能同步下沉,部分乡镇依赖人海战术,缺乏现代化执法工具,对农村电商等新业态监管力不从心,跨区域联合执法响应滞后,违法线索处置效率低下。
(三)在特殊治理场景中存在冲突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柔性执法是这一原则得以具体实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权下沉实践中依旧面临着行政执法权的刚性介入与柔性推行之间的冲突,影响其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效能发挥。如在宗族势力较强、经济发达、利益多元的乡村执法,往往面临更多的冲突与挑战。乡村治理逻辑强调人情、宗族等非正式规范,而行政执法权下沉是国家法治权威的基层渗透,二者在执法权威性与乡土伦理之间存在冲突。行政执法权注重工具理性,乡村自治关注实质正义,二者在工具理性与价值追求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行政执法权下沉在乡村特殊场景中有时力不从心。
三、行政执法权下沉服务乡村振兴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动态清单,实施差异赋权
针对行政执法权下沉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必选项与自选项清单,构建以“需求侧评估”为核心的精准赋权机制。一方面构建动态调整清单。组建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级代表、农企商户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共商共议本乡镇对政府法治服务的需求,同时科学设置执法需求强度、乡村振兴关联度等量化指标。需求侧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及时调整下放清单,对需求迫切但未下放的权力启动“一事一议”紧急授权程序。另一方面设计差异化赋能清单。各县(市、区)按照乡镇类型,如农业主导型乡镇、文旅特色型乡镇、工业集聚型乡镇,下放相应执法权。建立“需求收集-赋权-反馈-修正”循环机制,每月收集乡镇执法需求反馈,及时调整赋权内容,确保与乡村振兴战略需求精准对接。
(二)破局权责失衡,强化资源赋能
破解行政执法权下沉的运行机制障碍,以权责适配、资源精准为核心,推动执法效能与乡村振兴需求深度对接。建立“风险共担、权力匹配”的责任认定机制,明确“权力-责任-资源”的绑定规则,推行差异化考核体系,引入服务效能指数,杜绝一刀切追责。针对下沉资源匮乏困境,构建资源配置精准配备体系。县级政府根据各乡镇承担的执法事项数量、执法难度及乡镇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资源配置数量基准。在人员编制配置方面,采用“县编乡用+定向招聘”模式,定向招聘具备专业背景且有2年以上乡村工作经验的专员。在物资配置方面,建立执法装备动态补给机制,及时更新执法装备,设立乡村振兴执法专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基础开支。
(三)融合法俗冲突,构建双轨协治
在乡村振兴特殊场域,应正视行政执法权刚性介入与柔性推行的张力,实现送法下乡与乡土认同的良性互动。对于符合社会发展及公序良俗且不与上位法冲突的乡村治理规则,通过地方立法、地方执法政策予以确认。针对具有乡土特点的纠纷,采取国家法规刚性主导、非正式规范辅助的双轨协商解决机制。各县(市、区)将实质正义、乡土认同等纳入执法考核指标,推动执法从效率优先转向价值优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治温度与乡村治理的治理力度统一。最后,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重管理”同时“细服务”,在刚性执法与柔性推行之间找寻平衡,为乡村振兴提供服务保障。
(作者单位为中共沙县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