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款还用于买房,是洗钱吗?
日期:09-23
●郑世贤 余本兴
案情:2015年至2023年,林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专利项目、经营屯纸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以月收益1.5%至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17人吸收资金1.5亿余元,集资款项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旧债、支付高额利息等。林某将集资诈骗所得中的43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并通过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继续周转资金。
审理: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达41940826.54元,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林某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采取购买房产等方法进行藏匿和转移,意图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零一万元。
评析:“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本案中,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属于洗钱七大类上游犯罪之一,林某将集资诈骗得来的钱用来购买房产进行藏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