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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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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失信惩戒限出入 主动还款求解除

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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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邵 强

“被拖欠的货款终于到账了!”9月3日,永安市法院法官收到黄某打来的电话,感谢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欠款案件,促使被执行人一次性还清欠款,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与妻子郑某开店做生意,黄某为其提供原材料。因陈某和郑某拖欠货款累计5万元,黄某催讨多次未果,于是起诉至永安市法院。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和郑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对陈某和郑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与陈某、郑某数次沟通未果之后,黄某的一通电话启发了执行法官的办案思路。

“法官,我想申请限制陈某和郑某出入境。”原来,陈某和郑某从事业务主要是对外贸易,需要经常出国,执行法官认为对陈某和郑某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能极大震慑被执行人,促使其尽快还款。经合议庭合议后,执行法官同意了黄某的申请,作出限制陈某和郑某出入境的执行决定书,送达给陈某和郑某,并发往公安出入境机关。

陈某和郑某得知后立刻联系执行法官,表示立即将拖欠的货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支付给黄某。随后,陈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了尚欠的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收到货款后,黄某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

说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自由,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类执行措施在法院日常强制执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通过压缩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与增强执行威慑力来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以此来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不仅会给自己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更有甚者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