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德华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你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配合徐德华到将乐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报手续,所报金额归徐德华所有;你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徐德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将劳人仲案字〔2025〕第4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将乐县社保大楼4楼40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