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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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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房屋漏水引纠纷 法官巧解邻里结

日期: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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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廖长春 丁敬香

“上次水管修好后,这段时间下雨我们8楼都不会漏水了。”8月20日,当事人小吴向泰宁县法院丁法官打来感谢电话。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漏水原因无法查明,一方当事人称是公共管道,另一方当事人则拒绝配合维修和赔偿,那么纠纷法官该如何解决?

小吴与小李是上下楼邻居,平日里双方和睦相处。2023年底,小吴发现自家厨房顶部漏水,严重时甚至造成地面淌水,造成墙面发霉变灰、产生异味。于是小吴联系到楼上的小李解决厨房顶部漏水维修问题。但小李认为,可能是公共用水管道破裂,并非其造成的,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解决。物业公司却认为,漏水是业主室内产生的问题,维修责任不在物业公司。小吴无奈之下,将小李和物业公司诉至泰宁县法院,要求维修漏水部位和赔偿漏水所造成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丁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卷宗后,丁法官发现小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房屋确实存在房屋墙面发黑、水痕等现象,但是否为楼上小李厨房漏水原因导致尚不能确定。

丁法官决定前往小吴和小李家中现场勘验一探究竟,这天正好下大雨,更好查看漏水范围。于是,丁法官联系到了小吴、小李和物业公司,组织三方当事人到实地勘察。经对8楼和9楼厨房排查,9楼厨房天花板干燥,未出现漏水情况,初步可以确定出水点在9楼。但因水管被瓷砖包裹无法进一步查明漏水原因,需住在9楼的小李配合。此时,小李表示2024年春季发生漏水时,其与小吴、物业公司已对漏水原因进行初步排查,小李愿意配合维修,但其认为是公用水管破裂,责任不在其,维修所需拆除和安装灶台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如果小李不配合,我们就申请鉴定!”小吴说。案件又陷入了僵局。泰宁每年5、6月雨季,雨量大,如果不尽快处理漏水问题,下雨天住在8楼的小吴都撑伞煮饭,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要彻底解决漏水问题,第一步要先找到漏水原因,即便启动司法鉴定,也需小李配合,症结还是在小李这。

丁法官再次通知小李进行面对面沟通,消除小李的疑虑。“8楼楼顶长期持续被水渍浸泡损坏房子,8楼的天花板即是9楼的地板,您自己房屋也是会受损的。”“另一方面,即便是共有管道,您对位于其专有区域内的共有管道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您在装修时把共有管道包裹覆盖,给日常管理维护带来隐患。渗漏事故发生后,其他业主无法进入您屋内对该管道进行维修,在法律上您也有义务协助配合查明漏水原因。您如果不配合查明原因,往往按照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责任归属和损失情况,原因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鉴定等加起来动辄三四万元,这些费用最终都是由漏水原因责任方承担的。”丁法官对法律后果再次作出解释。

此时,小李听后,意识到自己有责任配合维修,但仍提出协助维修产生的费用要先行确定责任主体。

“您说的配合维修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须待查明具体漏水原因后才能判定由谁承担。”丁法官说。

小李看到法官对其顾虑的费用给了初步的意见,当场便表示回去就联系维修师傅。随后,小李联系到维修师傅,丁法官便通知小吴、物业公司一同到场。通过拆除厨房灶台上部分区域的墙体,发现系水管连接处脱落造成漏水。同时,在大家的见证下,维修师傅对漏水原因进行了专业分析。

“师傅给的意见很中肯,我们认同,厨房墙体、灶台拆除和安装所需的维修费用1800元由我们承担。”小李说。

“水管属于公用管道,那更换水管所需要的材料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小顾说。

“这次小李积极配合维修,把漏水问题解决了,以后大家还是好邻居,我们就自己出资对自家墙体重新粉刷。”小吴的态度也缓和了。

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脱落的水管在当天上午便维修好了。临走时,丁法官让小吴留意观察一段时间,看看是否还会存在漏水问题。

之后,小吴经过一段时间细心观察,家中并未再出现漏水问题,于是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