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丽华
“我是次责,不是只要承担30%的损失吗?为什么判我赔这么多?”“因为你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全部由你赔。”近日,宁化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面对巨额赔款,未购买交强险的被告追悔莫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但实际生活中仍有很多车主为省小钱不买交强险,导致增加自己的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巨额赔款,将面临惨痛教训。
案情:2024年7月,小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乡村道路与相对方向由小强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芳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小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计170000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合计150000元。后经相关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进行认定,由小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强系其驾驶的面包车车主,未为面包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芳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小强作为车主,具有为其面包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致使小芳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小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合计15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20000元,由小芳、小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小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其应赔偿小芳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6000元(即20000元×30%)。最终,宁化县法院判决小强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合计156000元。
说法: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存在过错,即应赔偿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所有损失,而不是像小强理解的按次责承担30%的损失,只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责任认定划分赔偿金额。本案,如果小强有投保交强险,那么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1500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只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小强本来仅需赔偿6000元,但因小强未投保交强险,故多赔偿了150000元。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能够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莫存侥幸心理,务必投保及续保交强险,避免事故发生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侵权人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