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平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
日期:08-24
●范文琦 谢亚洁
“学平险”全称为“学生平安保险”,是专门为在校学生设计的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快到新一轮开学季,许多家长会给孩子购买“学平险”,为孩子的校园生活上安全锁。购买“学平险”时订立的合同作为保险合同,为了更便捷、省时、省力,保险公司通常会采用格式条款,未与投保人协商而预先拟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这些格式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宁化县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认定未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
2022年8月19日,王某甲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为其女儿王某乙投保一份“学平险”,保险单记载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额1万元、疾病身故保险或疾病全残保险金3万元,以及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等,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3年6月8日,王某乙骑行二轮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乙、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王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王某乙向某保险公司主张“学平险”理赔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签订的“学平险”保险合同中关于扣除额、就诊期限、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定残、就诊期限等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保险金计算问题。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与王某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虽某保险公司对相应条款进行字体加黑、背景色加深,但王某乙主张未见过前述条款,某保险公司也认可签订保险合同无须当事人在手机终端采取人脸识别、签名、实名手机号短信确认等方式予以确认,故无法认定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部分扣除额、就诊期限、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定残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导致以上条款未成为保险条款。按伤残标准比例计算意外伤害保险金,于各方较为合理,符合公平原则和常人认知,应计入保险条款。根据有效的保险条款及相关计算,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王某乙保险理赔款65420.3元。
说法:格式条款的便利性让它成为多数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关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随之增长,而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需要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还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保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投保相较于线下投保,缺乏与保险销售人员面对面沟通。如果仅就免责条款采取“字体加黑、背景加深”的方式,其提示效果会被削弱,更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行使投保行为时也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障内容、保障期限、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让保险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