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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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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应为正当防卫“撑腰”

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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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凡

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一规定意味着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再次释放出了支持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的信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之称,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和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正当防卫”条款,在有的殴打、伤害案件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息事宁人,不区分双方行为中是否含有“自卫”因素,只要都动手就认定为互殴。这种动辄“各打五十大板”和“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引发了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质疑。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不仅是立法的要求,还是执法司法的底线。人们普遍关注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判定正当防卫行为,是因为它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正气,是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在。面对不法者的侵犯,只有及时妥当地行使防卫权,才能制止不法侵害,尽可能地减少人身财产损失。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曾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它从报告中的流行金句,变成社会广泛接受、执法司法机关高度遵循的价值理念,显示了执法司法机关捍卫法治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毅力。人们记忆犹新的是,2018年12月,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被纳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公安机关认定“反杀”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该案的要旨中写道,行凶已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其实,正当防卫制度并非新生事物,其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且已有较为成熟的适用规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不外乎人情,自古皆然。每个具体案件的背后,其实蕴含着“情理”二字,执法司法者应该通过法律的适用来努力平衡个案之中的天理、国法、人情。毕竟,一般人面临突如其来的伤害,作出有效反应并实施防卫的时间极其有限,更不可能从容精确地分析防卫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支持公民的正当防卫,不仅要立法,还要在公众中树立“邪不压正”的法律观念,只要确定遭受了非法侵犯,公民就有权利实施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向不法“说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先进的法律制度要从纸面上落到实践中,还需要继续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更需要广大执法人员及时转变更新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应改变以往在执法实践中所形成的旧有的思维惯性,树立起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和程序正义理念,面对复杂案件时要进行综合评估,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谨慎分析。法律永远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凝聚和集中体现,只有顺应基本人性和人伦情感的法律和裁判,才能够得到人们的自觉接受和遵守。

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形成高度共识,执法司法者挺直腰杆、依法办案,公民勇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权,无疑将对违法犯罪构成强有力的震慑,进一步营造让人民感到安全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