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鑫奇竹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宁应发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宁应发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你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宁应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97717.74元。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建劳人仲案字〔2025〕第24-1号裁决书、建劳人仲案字〔2025〕第24-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南路7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建劳人仲案字〔2025〕第24-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建劳人仲案字〔2025〕第24-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