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张德浚
案情:2024年1月,张某、余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跑分”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主动通过社交软件找到昵称“he火炮”的上游犯罪分子主动要求参与“跑分”业务。在张某向“he火炮”交付了价值相当于1万元的U币作为押金后,“he火炮”让张某与一名卡主及一名中介人对接“跑分”业务。其间,余某负责看守卡主李某和中介人员,张某负责操作李某手机,将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及相关密码发给“he火炮”,李某的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8033元,张某收到上家“he火炮”支付的好处费700元。数日后,在“he火炮”的安排下,朱某来到沙县区将其手机开机密码、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和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提供给被告人张某、余某用于“跑分”,由余某负责看守朱某,张某负责用朱某的手机、银行账号、密码等进行具体转账操作。
其间,“he火炮”告知张某已将钱款转入朱某的银行卡(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案发期间朱某银行账户并未收到任何汇入的款项),但该卡却被冻结,称朱某是来盗刷的,指使张某将朱某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信用卡的钱盗刷。张某将“he火炮”所说的情况告诉余某,让余某拖住朱某,自己则使用朱某的手机向“he火炮”转账4000元,并购买了一台iPhone15手机花费5298.92元,共计窃取9298.92元。另查明,张某、余某还曾伙同张某周共同对被害人罗某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2024年1月,张某、余某被抓获。
审理: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余某在他人授意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转移非法资金8033元,经查证涉诈资金为5000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余某在“跑分”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9298.92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张某周、余某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张某、张某周、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周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余某被高额佣金引诱,轻信与诈骗分子为伍能够一夜暴富,主动投入诈骗分子的怀抱,却不承想自己只是犯罪分子戏谑的一枚棋子,不仅损失了押金,还因触犯刑法失去了人身自由,追悔莫及。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为了牟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这些行为可能会使自己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