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日期:07-22
(2025年7月21日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任免职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调整为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