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物 配偶有权起诉要求返还
日期:07-08
●高美珍
案情:曾某男与罗某女于2022年8月发展为情人关系,至 2023年10月,二人多次发生资金往来,曾某男通过微信转账、购买礼物、为其消费等方式,陆续向罗某女赠与10万余元。罗某男的妻子肖某女得知后起诉至法院,以丈夫曾某男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罗某女的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罗某女退还钱财。
审理: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男在与肖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罗某女转款,在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有正当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的特殊关系,有理由认定该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曾某男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也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系基于在婚外的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肖某女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法院认定肖某女诉请确认曾某男赠与罗某女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罗某女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所有权。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案件中,肖某女与曾某男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该案所涉赠与款项罗某女应全部返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因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