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非法炼油环境遭殃 四男子受法律制裁

日期:06-24
字号:
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李 婷 廖应琼

案情: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廖某、张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邓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沙县区某处开办炼油厂。由廖某负责联系购置生产设备、销售及日常管理,张某负责财务、寻找租赁场地。廖某通过安徽一陈姓朋友(另案处理)陆续从外地调运过期油墨、涂料等原料堆放在炼油厂厂房内。廖某委托钟某从外地召集炼油工到沙县。2023年2月20日,廖某安排钟某等工人开始炼油,钟某等工人将原料投进锅炉,待入夜后通过木柴焚烧产生的高温使炉内原料气化,经管道和水箱冷却后形成水和油,再抽至成品罐内,炼油后产生的炉内残渣未经处理且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倾倒在厂区东南侧的地面上,成品罐中沉淀后的含油水分直接排放于邻近的坑塘内,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刺激性气味直接排放于空气中。2023年3月初,经廖某联系,该炼油厂炼出的油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买家21吨,销售金额共计546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等支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现场空地上查获尚未加工的过期油墨等炼油原料18.04吨及倾倒在空地上的残渣36.66吨。经沙县区生态环境局认定,现场遗留的炼油原料和焚烧后残渣属危险废物,成品罐内及坑塘内的水样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等均已超标。

为防止对生态环境及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沙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当地政府已对现场危险废物原料、残渣、废水进行清理。

审判:经沙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张某、何某、钟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开办炼油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将危险废物原料提炼成重油21吨并出售,在案发现场堆放未处置完毕的危险废物原料18.04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6.66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廖某、张某、何某、钟某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吨,在案发现场堆放未处置完毕的危险废物原料18.04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张某、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系受他人雇请为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帮助,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廖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何某、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廖某、何某、张某、钟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何某、张某、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评析:当前,一些单位为降低成本,特别是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不愿回收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另一些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他人无偿提供危险废物,通过非法处置废物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出售牟利。他们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为逃避监管查处,不规范对危险废物进行转移运输,而后进行非法处置,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牢固树立低碳理念,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