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婚礼没领结婚证 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日期:05-27
●廖长春 黄雅超
案情:2021年底,江某、杨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10月,江某、杨某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江某及江某的父亲为二人购买了黄金首饰24克,并向杨某及杨某的父母给付礼金26000元;女方在婚礼当天陪嫁现金3600元及衣物、生活用品(价值约1400元)。举行婚礼后,江某外出务工,杨某搬入江某家与江某的父母生活两个多月后外出务工。2023年,杨某三次至江某务工所在处与江某共同生活共计60余天。2024年2月,杨某向江某提出分手,双方就礼金、黄金首饰返还及返还对象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后,江某及江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杨某的父母向江某及江某的父亲返还礼金、黄金首饰。
审理: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及江某的父亲购买的黄金首饰并向杨某及杨某的父母给付的礼金均属于彩礼,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江某、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杨某已明确向江某提出分手,在此情形下,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能达成,结合杨某与江某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金额、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嫁妆情况、黄金由杨某保管但丢失及当地习俗等各种因素,判决:杨某应向江某及江某的父亲返还按照起诉时国内金价计算的案涉黄金首饰价值的70%即10506.08元;除案涉黄金首饰外,涉案礼金26000元,在扣除嫁妆金额后,杨某及杨某的父母应向江某及江某的父亲返还70%即14700元。
评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当事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婚约的男方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彩礼由男女双方父母及亲属进行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后交付给女方及其父母时,此时彩礼可视为男方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只要婚约关系的男方本人对其父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无异议,等于认同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系其和父母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男方父母不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进而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男方父母的起诉。本案中,礼金、黄金首饰均系江某的父亲出资,系婚约财产的直接给付人,因缔结婚姻未果而给江某的父亲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