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俊英
案情: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宣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宣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损失保险,因张某拒不支付车辆修理费用,宣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车辆修理费9329元。现保险公司诉请张某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932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审理:经三元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维修费9329元于法有据,宣某将向侵权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该公司在赔付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对张某的追偿权。故判决张某应返还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932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而对方又存在逃逸或拒绝赔偿等情况下,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己方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这样可以使己方损失得到及时补充,节约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