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贤 曾爱梅
案情:2023年2月以来,刘某在其经营的娱乐城内雇佣陈某、郑某、邱某等未成年女性,通过由客人以“送花”等变相支付陪侍费用的方式,为客人提供喝酒聊天等有偿陪侍工作。郭某担任总监期间,在取得刘某的同意下,雇佣李某、陈某、陆某等未成年女性到该娱乐城从事喝酒聊天等有偿陪侍工作。截至2023年6月,该娱乐城通过以上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共计获利2万余元。
审理: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郭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贩卖、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所以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营利性陪侍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面临被侵害的风险。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净化自己的交际圈,远离不良诱惑和违法活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有偿陪侍服务,以实际行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