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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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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谁来承担?

日期: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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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5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赖丽华

案情:小红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与已婚的阿强相聚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小红生育了其与阿强的非婚生女芳芳(化名),一直由小红抚养,阿强仅偶尔支付零星抚养费。因小红经济状况不好,难以抚养芳芳,遂向宁化县法院起诉,要求生父阿强支付芳芳此前欠付的及今后的抚养费。

审理: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为避免开庭等程序中对孩子造成情感伤害,法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阿强表示,当初自己就不同意小红将芳芳生下来,既然小红自己决定要生,女方就应该自行承担抚养费。法官向阿强释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十年来芳芳都是由小红抚养,阿强作为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阿强当时不同意生育,但是芳芳已经出生,孩子是无辜的,其依法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经过释法说理,阿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支付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分期支付欠付抚养费及按期支付今后抚养费的调解协议。

评析: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护,虽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存在缺乏健康、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建立起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