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惠卿 林泽霖 蓝雅贞 陈琦)8月13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全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审结的案件。
2025年11月,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全为食用目的,在禁猎期内携带禁用气枪于山林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主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承办法官向二被告人送达《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其在绿碳司法实践基地通过设置宣传牌、巡山护林、参与公益宣传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漳浦法院严格落实“一案一聘”要求,聘任漳浦县中西林场场长叶龙太担任专职生态修复监督人,由其全程跟踪监督生态修复义务落实情况,待成效核验达标后出具履职确认文书。
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夕,漳浦县人民法院先行先试,率先将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从探索推向落地,创新构建“刑事惩戒+禁令约束+第三方专业监督”全链条司法修复体系,努力实现“一案惩戒、全域修复、全民警示”的法治成效。该案是对法典所确立的“原地原样修复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辅”修复责任体系的先行回应,让每一个生态案件都成为法典精神的生动实践,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