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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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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番茄苗不对版 20天就拿到赔偿款

日期: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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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经济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陈建州 蓝雅贞)“感谢法院耐心调解,帮我挽回了种植损失!”近日,种植户杨某专程从村里赶来,将一面印着“惠农善断 司法为民”的锦旗送至漳浦法院。这起僵持数月的小番茄种苗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立案庭与营商办工作人员协同处置,仅用时20余天便圆满化解。

2025年8月,杨某从经营化肥、种子生意的陈某处购入一批“子弹头”小番茄种苗,悉心照料、满心期盼丰收。可待到番茄成熟,果实却普遍开裂、个头瘦小,1.6亩番茄田收成大幅受损。杨某多方咨询后才知晓,自己买到的种苗并非约定的“子弹头”品种,而是适配北方大棚、不适宜本地气候的品类。多次投诉协调无果后,杨某于2026年6月30日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9760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研判案情。彼时番茄早已过季枯萎,现场不复存在,相关证据难以固定,损失金额也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精准核算,案件陷入证据不足的难题。与此同时,法官考虑到涉农纠纷直接关系农户生计,被告陈某属于个体小微商户,若简单一纸判决,不仅无法从根源化解矛盾,还会加重小经营者的经营压力。综合多重因素考量,法院确定以诉前调解作为化解本案的优先方案。

调解阶段,法官单独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杨某情绪十分激动:“全家一年的收入都指望这一季番茄,种苗、肥料、人工全都投入进去,最后几乎没有收成!”被告陈某也满心委屈:“是上游供货商错发种苗,我事前并不知情,我做的本就是小买卖,根本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为平复双方对立情绪,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头疏导劝说。一方面向杨某讲明本案证据存在瑕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引导其合理提出赔偿主张;另一方面向陈某解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告知其供货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劝导他换位思考,体谅农户一整年劳作付诸东流的难处。

历经多轮细致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陈某主动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也谅解对方并无故意违约的主观恶意,自愿下调赔偿金额。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场一次性向杨某支付赔偿款7500元。该款项既能弥补杨某一部分直接种植投入,也在陈某的经济承受范围内,双方无需再经历后续庭审流程,矛盾实现实质性一次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