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江贞佳 郑伟秋)男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外出去觅食,碰撞到车道边的小车,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3000元。
2025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在自己家中喝酒,半夜肚子饿,于是就驾驶自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想到家附近买些宵夜。江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某学校附近路段时,突然困意来袭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到路边的小车,造成本人受伤及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小车车主报警,经鉴定江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98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江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车主损失,并获得车主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官提醒,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涉嫌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