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曾杏婷 周诗怡)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能否安全运行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委托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电梯的曾某提起公诉。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涉案电梯。
2024年9月,曾某与消费者张某等人签署电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18万元价格出售并安装苏州某公司品牌电梯,实际成交价格16万元。合同签订后,曾某无法采购到约定规格的该品牌电梯,为非法获取货款,其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同规格电梯,并虚构获得品牌授权的事实,要求在电梯轿厢、外包装上标注苏州某公司电梯品牌商标。电梯安装完成后,曾某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产品合格证明交付张某等人,后被发现涉案电梯系假冒产品,遂案发。曾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张某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该行为已经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且数额较大,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电梯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电梯,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将每一位乘梯人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家用电梯时需认准正规品牌,仔细核对电梯品牌证明、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如发现电梯来源可疑、质量异常等,请及时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