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江贞佳 徐松惠 颜丽月)想给老婆买项链,却想不劳而获。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贵州籍男子廖某与妻子一同在龙海区某船厂打工。因妻子不慎弄丢金项链,心疼妻子的廖某动了歪心思:既然没钱买,那就去“拿”。2025年7月23日至31日,短短8天内,廖某在船厂周边连偷4次,共盗走5辆电动摩托车。被害人报警后,廖某被抓获归案。经物价鉴定,被盗5辆电动摩托车价值4000余元。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爱妻之心可以理解,但爱的方式不能违法。偷来的项链戴不上安稳的日子,铁窗里的“深情”只会让家人更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