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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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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展拳脚” 终为冲动“买单”

日期: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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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洪顺珠 洪艺君 颜丽月)双方本无积怨,仅因酒后言语不合便情绪失控,挥拳相向,触犯法律红线。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5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在漳州市龙海区某音乐餐吧大厅内,与被害人郑某发生口角纠纷,后持玻璃酒杯殴打郑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持玻璃酒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提醒:酒精从来不是冲动的“免责牌”,更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日常生活中,因饮酒引发的冲突屡见不鲜,但纠纷需靠冷静沟通,暴力重则触犯刑法,最终付出自由与金钱的双重代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