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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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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关于《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说明

日期: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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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起施行,2021年12月进行第一次修正。《办法》对规范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2024年《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办法》在各职能部门职责划定、个别处罚条款等方面出现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需要修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11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建筑垃圾的定义。结合国家部委规章和2019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重新调整了建筑垃圾的定义。(《决定》第一条)

(二)关于部门职责调整。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部分条款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删除。(《决定》第二至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三)关于处罚条款调整。为与《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条款的处罚幅度相一致,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决定》第八条、第九条)

(四)关于法规适用问题。为统一市属各开发区(投资区)的相关监管执法依据,增加各开发区(投资区)参照适用的规定。(《决定》第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三、《决定》的合法性

《决定》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决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