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驶”不得 被判拘役和罚金
日期:11-05
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郑晓静 洪顺珠 颜丽月)喝了酒仍旧开车上路,果不其然撞了车。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9000元。
2025年7月2日凌晨0时许,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家中小酌完的周某本已经入睡,架不住热情的好友频频相邀,便心存侥幸地自驾前往。行至角美大道与胡中路灯控处时,周某在没有看清红绿灯的情况下便径直往中闽大道行驶,突然的一声碰撞,方才意识到自己撞到了前方对向等待红绿灯的一辆小型客车,并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经鉴定,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6.5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于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法律的红线,不容逾越;安全的底线,必须坚守;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日常遵循的行为准则,让每一次出行都平安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