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有假难休” 配套措施须跟上
日期:10-14
育儿假“有假难休”,宝妈宝爸有口难言,各地法规遇“落地难”困境。 漳州融媒记者 严洁 绘制
2021年8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此后,全国大部分省份陆续据此出台地方性法规,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5~15天不等的育儿假,重庆、安徽等地更是将子女年龄放宽至6周岁。
(9月18日《工人日报》)
然而,笔者调查发现,不少网友反映“有假难休”,有的用人单位或是驳回请求,或是设置重重门槛。其中,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对男职工休育儿假的接受度更低,有的企业甚至将休假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政策放开以来,几乎所有省市都已据此出台地方性法规,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5至15天不等的育儿假。对育儿家庭和婴幼儿健康的保护,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但人性化措施出台后,尤其是关于放假的,许多在落实上打了折扣,举措无法“落地生根”,成了地地道道的“水中月”“镜中花”。
正像有企业反映的,婚假、产假都在延长,再加上育儿假,企业的负担就太重了。减少用工时间,就等同于压缩利润空间。而且,休假政策本身也存在含糊之处,让用工单位有空子可钻。各地在休假的表述上,既有“应当给予”“可以享受”,也有“经单位批准可休育儿假”或“鼓励用人单位设立育儿假”,显然都缺乏强制性。
更尴尬的是,育儿假相关政策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但很大程度上要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保障落实,而且后者目前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标准。就算偶有请育儿假被解雇的,法律虽为当事人撑了腰,却也被吐槽维权成本太大。为了保住饭碗,面对强势的用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往往都不会轻易去维权的。
可见,“育儿假”再好,落实了才算真好。从是否有可操作的角度上看,该对这样的休假做好科学分析和成本计算,尤其是社会共担机制首先要建立起来。如何在政府、用工单位以及员工这几方达成成本分担共识,这也是让“育儿假”真正落实的关键。总之,育儿假“有假难休”,配套措施须跟上,由此才能达到预期。 ⊙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