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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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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年龄还小”不再是违法少年的护身符

日期: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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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读者       上一篇    下一篇

未成年人犯罪也要担责 杨 靖 画

近日,青铜峡市叶盛镇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凡在稻香园车库旁玩耍时,出于好奇引燃了居民吕某停放于车库内板车上堆积的杂草。火势迅速扩散,导致三户财物受损:吕某的板车及所载部分物品被完全焚毁,邻居王某贤堆放的塑料管也不同程度受损,现场张某兵的小型客车尾部及其尾灯等组件亦遭烧毁。

经认定,火灾系小学生王某凡玩火引起。调解伊始,王某凡的监护人马某霞以“孩子年幼无知”为由拒赔,质疑损失金额,甚至提出“让对方去法院告”,致使受害人情绪激愤,谈判一度僵持。叶盛司法所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须承担侵权责任,“年龄小”不构成免责事由;损失数额可协商或评估确定,若坚持拒赔进入诉讼,监护人仍须履行赔偿义务并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经过反复释法与耐心疏导,马某霞最终认清自身法律责任,同意赔偿。各方在互谅基础上自愿签署协议:马某霞当场支付张某兵车辆维修费1500元、王某贤物品损失费1500元、吕某车辆维修费300元,款项一次性结清。

——《宁夏日报》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每当发生情节恶劣的低龄案件,关于“该不该严惩罪错少年”“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刑罚目的之间取得平衡”等话题,总能引发公众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处罚层面,新法适当调整不执行拘留的规定。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在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借此故意多次违法或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新法明确,对于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将依法执行拘留。

此外,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特定场所保护等问题,新法也予以明确回应。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过去,法律对未成年人“宽容”的保护,反而助长了部分未成年人“我还不满16岁”“抓我当天就得放”的嚣张气焰。如今,“他还是个孩子”这句话,将不再成为违法少年的护身符。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充满变化和冲突的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弱,行为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家长,不能拿“孩子还小”当挡箭牌,推卸为人父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健全家校协同机制。新规实施后,家庭教育、学校引导、法律惩戒将形成闭环。那些“年少气盛”的“熊孩子”,是时候明白自身行为所该付出的代价了。

■漳州融媒记者 肖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