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蔡莉娜 叶钰琦 颜丽月)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逆行,与他人驾驶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致使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25年5月16日23时许,郑某与朋友在漳州台商投资区一家烤鱼店吃饭喝酒,酒后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漳州台商投资区往厦门方向逆向行驶,与陈某驾驶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陈某受伤和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2.2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提醒:酒后驾车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广大市民应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实为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