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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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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日期: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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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教育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陈慧慧)近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范选用采购

《通知》明确,落实学校校服采购管理责任和校长主责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合同备案等制度,保障校服采购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代收取校服费用,不得违规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学生家长自费购买校服按《中小学校选用采购校服规范流程》进行。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坚持“两个自愿”原则。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坚持适度原则。学校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及价格区间。征订校服类型和套(件)数要切实体现学生家长意愿,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

保障市场公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选用采购工作全流程的指导和监督,提升校服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畅通学生家长全程参与表决渠道,对不按规范流程进行校服选购的学校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整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入围条件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严格质量监管

《通知》提出,采购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明确要求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加强质量验收。采购单位在验收时要严格实行“明标识”制度,检查校服成衣的合格检验报告及成衣合格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企业送检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同时,按要求保留校服样品,以备复查复验。采购单位发现校服质量问题,要及时交涉处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落实日常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调查校服质量问题线索,对查实存在价高质差、商业贿赂、经营异常、失信或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等问题的企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黑名单”,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校服产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单位,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小学校要加强信息监测,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区域内校服供货企业建立健全校服售后服务体系,为学生家长提供便捷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