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陈群)近日,漳州高新区行政执法局成功办理了福建省城管执法系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在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试行方案获专家评审通过、该基地成立后签订的第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案件的成功办结,标志着市生态环境局与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衔接迈出重要一步。
12月9日,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在巡查时,发现了辖区内一处非法堆放建筑垃圾点。经查明,当事人刘某承认自己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于9月开始,受纳由许某联系运输车辆前来倾倒的建筑垃圾(碎石、水泥块、渣土、淤泥等),检查时受纳建筑垃圾约1164.24立方米,设置弃置场面积约392平方米。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高新区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作为非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在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的指导下,与其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通过专家评估以及与赔偿义务人充分磋商,双方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赔偿责任及承担方式等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并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2月20日,赔偿义务人根据福建省龙海林下国有林场提供菜单式选择营林抚育替代赔偿方式,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
福建省龙海林下国有林场园林工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树木采取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措施进行抚育,采取异地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损害修复。
此案的成功处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是市生态环境局与城管执法局共同探索出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新模式的生动实践。这种创新模式在法治框架内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为漳州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警示,彰显了执法部门守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与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