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正在上映且口碑不俗的电影《好东西》导演邵艺辉就近期网上出现的屏摄内容发帖呼吁:“拒绝屏摄,文明观影。”在该条帖子的评论区,多数网友和影视从业者表达了反对屏摄的观点。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自己花钱买票进电影院,只是打卡拍几张照片也不行吗?一时间,关于在影院屏摄是侵权还是分享,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在这个举起手机就能拍照的时代,屏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把握个人分享和电影版权保护的边界?在与观影者、电影从业者和法律人士的探讨中,我们试图找到答案。
观众:呼吁维护公序良俗
所谓屏摄,是指用手机或其他设备录制和拍摄正在播放的屏幕内容,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会等。通过搜索不难发现,在电影播放过程中,因为屏摄导致观影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不在少数。
“收手吧屏摄人,旁边都在看好戏呢!”“我是不是该向你买票?你的手机屏幕比银幕都亮。”电影爱好者邱女士的微信朋友圈置顶着这几句“吸睛”话语。“虽然用词犀利,但也因此让大家印象深刻,收效不错。”邱女士长期在社交媒体上呼吁文明观影,她表示,发现好看的电影常会与周围朋友分享,同时也不忘提醒他们,若想把好看的电影分享给更多人时,要以海报、周边或官方公布的剧照为媒介,千万不可拍摄银幕中的画面。
“影院通常会有限量的官方周边供电影爱好者购买兑换,我也会选择在影院大厅放置热映影片的巨型海报、主创人形立牌等供观众打卡的地方拍照。”同为电影爱好者的陈女士表示,分享一部好电影或记录自己的观影体验不一定要屏摄,晒票根、晒官方海报、晒电影周边等都不失为一种打卡分享方式。
业者:反复提醒及时纠偏
“曾有观众在观影过程中致电前台,要求工作人员进厅制止前排观众拍摄行为。”漳州星观点影院经理周雯滨表示,一些不文明观影行为确实打断了大多数观众在影厅内的沉浸式体验。
“观看过程放下手机,不要屏摄”“保护电影版权,请勿拍摄银幕”……细心的观影者或许会发现,在许多电影开场前的贴片短片里,通常会有部分关于“禁止屏摄”的宣传画面。
在漳州星观点影院通往各影厅的过道上,随处可见“禁止拍摄”的提示牌。“除了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影体验,我们也承担着保护电影版权的责任。我们会在检票时口头提醒观影者注意在影片放映期间不要拿出手机拍摄屏幕。”周雯滨介绍道,除了提醒外,影院工作人员每十五分钟会在监控中查看影厅内情况、每半小时会进行一次影厅巡场,如发现屏摄行为将及时上前制止或要求删除相关文件。
记者从市文旅局相关科室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共有35家影院参与院线版权宣传工作,共计投放电影屏数43面,LED等广告屏89面,全天滚动播出。市文化执法支队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督促影院增强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加强巡场管理,加大防盗、防录行为的宣传宣教,严防盗录盗播。
律师:侵不侵权得看形式
在法律上,屏摄究竟是分享还是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莹莹表示,观众观影时,如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录音录像,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侵权后果。如果对影片进行盗录,并进行传播,甚至用作商业用途,则被称之为“盗摄”。
不过,多数观众分享的仅仅是静态照片,未经允许是否也算侵权呢?对此,邓莹莹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适当引用在内的几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便拍摄照片不构成侵权,但在黑暗环境中亮出手机,确实会影响他人观影感受。为此,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发布的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公益广告中便提到“电影是心灵的盛宴,守护是责任的担当”。呼吁观影者养成文明观影习惯,好好享受黑暗中的美好,珍惜难得的几小时,不主动被手机打扰。 ■本报记者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