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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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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提供银行卡又“上门刷脸” 转移违法资金被判刑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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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刘慧瑛)一男子为牟利提供银行卡又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转移资金获刑。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被告人董某在江苏老家经营一家烧烤店。2023年5月7日,一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让董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流水”,并承诺给予高额使用费,刚好缺钱的董某同意了。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账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并为配合转账跟着对方辗转多地,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董某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32万余元。后诈骗案的被害人报警案发,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配合他人转账而提供银行卡、刷脸验证等,数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银行卡、手机银行为本人实名持有使用,严禁租借他人,更不得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使用,否则将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