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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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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重提“教育惩戒权” 如何用好教师手中的“戒尺”

日期: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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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教育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云霄一中开学季军训现场,同学们个个精神饱满。

核心提示

前不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这一鲜明表态,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是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一边是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本期一起来关注——

新闻背景

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意见》还提出,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减轻教师负担,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为中小学、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保证教师从事主责主业。

早在2021年3月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就对教育惩戒权作出规定。《规则》提出,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规则》强调,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规则》明确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做出的8类行为。

“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 应该有也必须有”

01

家长:

“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是应该有也是必须有的。”家住市区的吴晓琪育有两个孩子,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学生如果犯了错,老师是应该及时对其加以教育的,适当的惩戒且罚当其过,能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真诚改正错误。“当然,惩戒不能代替教育,教育惩戒不宜‘一惩了之’,还要与被惩戒学生进行后期沟通,如果被惩戒学生改正了错误,老师可以及时表扬、鼓励。”

吴晓琪说,这次维护教师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相关新闻,自己也十分关注。针对有不少老师不敢对学生实施规则所容许的正当惩戒措施,甚至连比较严厉的批评都不敢。吴晓琪说,这样的做法对学生的成长是不利的。对于家长而言,如果对孩子是一种过度保护的心态,会令老师在施行惩戒时投鼠忌器。

来自龙海区的一位家长也提出,“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学生违规违纪了,教师不敢管、管不了,不仅无法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甚至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同时也可能破坏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学生的权益。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教育惩戒权不够明确,教师面对着来自家长、社会的多重压力。“老师的惩戒权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或边界,不能不用,也不能过犹不及,家长和学校应该达成共识,才能对孩子的教育形成合力。”吴晓琪说。

02

校长:

“赋予教师惩戒权

不等于纵容体罚”

龙海区程溪镇人家小学许海明校长走上三尺讲台已有二十多年。在他看来,“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是回归教育规律、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

“的确会出现个别学生,特别在家庭庇护下,变得不好管,如果老师不适当进行惩戒,就会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学习。”许海明说,有的家长会担心维护教育惩戒权可能导致体罚、变相体罚“抬头”。教育惩罚职责行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并不是教育惩戒权本身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当说服、教导等方法的教育效果不大时,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既不利于保护教师,也不利于教育学生。”许海明认为,惩戒权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倘若教师没有惩戒权,只是无条件放任学生,不仅教师的威信荡然无存,而且不利于学生懂敬畏、明对错、知底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们也会很注重自身的品德修养,并及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避免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03

心理教师:

“教育惩戒权已明确

细节之处仍需多注意”

“惩戒背后的教育心理学机制,即通过负性反馈,减少学生错误的行为或者不良行为,对于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行为和价值观,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教学实践中,需多加注意细节。”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漳州五中专职心理健康教师黄瑞滢老师说。

黄瑞滢认为,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孩子明辨是非,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家长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加强家校沟通很有必要,得到家长的理解和认可,统一战线,效果更佳。建议老师可事先和学生约定好奖惩机制,在真正需要惩戒时,学生更能意识自己是因为违反规则被惩戒,而不是老师主观偏见或者泄愤,可以减少学生的抵触情绪,更能心服口服地服从管教。如果能形成共同的班级公约,学生之间也能互相监督,形成自我管理,让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老师实施惩戒的大前提。”黄瑞滢说,学生能够接受惩戒服从管教,一定是基于对老师的尊重,理解到老师的良苦用心,管教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老师们平时一定要不吝生活上的关怀,甚至在学生犯错被惩罚的时候,也要尝试体谅学生犯错背后的苦衷。此外,教师应注意惩戒内容的选择。应尽量选择学生不喜欢,但没有实质伤害的内容,如一定量的跑步、俯卧撑、劳动等;避免辱骂、人身攻击等,会对学生成长造成阴影的惩罚。“尤其应该避免泄愤式的惩罚。爱之深责之切,对于经常犯错的学生,老师在处理问题时,仍需多注意细节,避免在有情绪的时候实施惩戒,明确管教的目的是引导学生修正行为,而非个人情绪发泄。”黄瑞滢表示,教育在前,惩戒在后,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惩罚,而在育人,任何时候行使教育惩戒手段,都必须坚持这一初衷和原则,必须尊重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

☉本报记者 苏水梅 文/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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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惩戒权吗?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一定程度内享有惩戒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包括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教育和保护的过程中,父母可以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以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父母的惩戒权并不是无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在行使惩戒权时,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也不得放任或迫使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或不适宜的活动。这些规定为父母行使惩戒权划定了红线,确保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江苏法治报在一篇报道中指出,当未成年子女的思想、行为发生偏差时,一定的惩戒有助于其建立正确的人格形态,但同时惩戒又是以造成子女痛苦为手段,显然不是最优的家庭教育方式。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的“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下,惩戒极易突破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体罚、家暴未成年人的托辞。因此,主体方面,实施惩戒的必须是父母或者实际监护的其他近亲属。原则上,惩戒行为应当父母亲自为之,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也要肯定父母之外的家庭成员拥有惩戒权,如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观方面,行使惩戒权必须以教育子女为目的。如果在子女并未产生不良行为或倾向时,出于侮辱、泄愤的目的实施惩戒行为,则显然违背了惩戒的初衷。客观方面,惩戒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性格以及环境等因素,不得超过社会通常认可的手段和程度。例如,不得击打未成年人头面部、胸肺部、生殖器官等脆弱部位,不得在大庭广众下严厉训斥等。

☉本报记者 苏水梅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