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郑敏茹 王欣茹)借用家人名义买车,却又心大未投保,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车人与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严某甲因资质受限无法购车,于是便向自己的家人严某乙借用身份证办理购车手续。严某乙架不住严某甲的请求便同意了。严某甲以严某乙的身份购车后,车辆一直由自己使用,但却未给爱车购买交强险等保险。
2023年11月12日晚,严某甲驾驶严某乙名下的小轿车在龙海区榜山镇榜山村一弯道上坡路段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跨越道路中心单虚线至路左车道与高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严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未投保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车主严某乙就交强险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并代被告人严某甲赔偿家属5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严某乙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身份证作为持有人身份的证明证件,载明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身份证件,不随便出借,避免“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