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颜丽月 林乙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便在店面后仓库囤积烟花爆竹秘密出售。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欧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8000元。
欧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某寺庙附近经营一家金银纸烛店。今年1月至2月期间,欧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用为由购进烟花爆竹,并存放在店面后面的仓库秘密出售。2月6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现场查获烟花爆竹80余类,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欧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提醒: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实行特许经营。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高峰期,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审批,保障安全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