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露)“双12”“年终好价节”……近期,商家线上线下齐发力,用花样百出的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其中不乏有“买一赠一”等赠送商品的行为。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据介绍,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利用促销方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故赠品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商家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若商家以“因为是赠品,所以出现所有的问题一概不负责或者不进行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要求商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赠品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即便是赠品,同样应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的商品,否则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要理性客观,不能被商家的赠品迷乱双眼,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是向12315、消委会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