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现实中,在当事人维权遇上“燃眉之急”,等不及判决程序和结果时,不妨运用申请先予执行的办法,让急需的权益“提前”实现。
治病无钱,手术款项先给付
案例:吴大伯、付大妈夫妇育有3子3女,儿女们都已成家多年。近年来,年迈体弱的两位老人主要靠低保维持生计。不久前,付大妈罹患淋巴性结核癌需立即手术,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外,住院治疗应交纳医疗费等费用6万余元,但此时老两口已无力支付,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将全部子女告上法庭,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6名被告先行全额给付原告住院费用。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了燃眉之急。
窘迫无助,赡养费用先到位
案例:1978年,3岁的钟某由农妇张氏收养。多年来,养母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1997年,钟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正在铁路系统工作的亲生父母。为达到接替父亲上班的目的,钟某与张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并成为一名铁路职工。而近年来,张氏因年迈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她多次向钟某提出给付生活费的要求,后者则以已经解除收养关系为由拒绝。情急之下,86岁的张氏将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的同时,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被告先行为原告支付半年的生活费,并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由此可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是否向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关键要看养父母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养子女应当向养父母承担给付生活费的责任,反之则不必再履行此项义务。本案中,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解决了原告急需的生活费用;判决被告每月固定给付原告赡养费,以保障老人安享晚年。
生活急需,劳动报酬先支付
案例:2022年1月,李某与某砖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辛辛苦苦打拼了一年,到年底结算时砖厂尚拖欠李某工资共计6.8万元。李某多次讨要,砖厂负责人一再推托不予支付。急等钱用的李某向法院起诉维权,立案当日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砖厂的部分成品砖予以查封变卖,变卖款先行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释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弱势的特殊情形作出的针对性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施工受阻,侵权行为先叫停
案例:孙、赵两家比邻而居。2023年汛期前夕,赵某在对楼顶进行修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为此,孙某发动亲属到现场阻止施工。施工被阻5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停止侵害,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告停止阻工行为,同时要求原告采取防范措施。
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本案中,赵家赶在雨季前修缮房屋施工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势必在汛期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施工时若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