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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闽南日报

途中出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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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民生与法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料图片)

【案例】2023年10月11日,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当天下午,她办理完工作交接并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于18时骑车下班回家,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其已不再是公司职工,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女士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点评】一方面,刘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具有公司的职工身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办完离职手续,于当日的24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者仍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刘女士的情况与之相吻合。另一方面,刘女士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刘女士作为公司的职工,在离职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公司存在错误认识,拒绝为刘女士申报工伤,刘女士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般而言,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不难认定。但是,劳动者在第一天报到上班、最后一天离职下班等途中,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呢?若报到上班、离职下班、回家哺乳途中遭遇车祸伤害,又是否构成工伤呢?

报到上班途中出车祸 构成工伤

【案例】2023年9月18日,小杨收到某公司载明体检和报到时间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之后,他按公司指定的时间去报到上班,还带了午餐。不料,他在去公司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事后,小杨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说他报到还没有成功,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那么,小杨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呢?

【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所谓的“用工之日”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小杨发出录用通知书,小杨按要求进行体检,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另一方面,小杨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表明公司已事实上取得了对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纵然小杨本人尚未到达公司,但其目的是报到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该公司不同意申报工伤,小杨首先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被车撞伤 属于工伤

【案例】颜女士的孩子刚出生5个月,每天需要哺乳。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她的上班时间是每天14时至21时,由于公司未设立哺乳室,公司批准她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次哺乳。2023年9月20日傍晚,颜女士骑车按往日的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返回公司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颜女士认为,公司应当为她申报工伤,公司则认为该起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根本不构成工伤。那么,颜女士的情况认定为工伤吗?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颜女士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首先,公司批准颜女士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上班,这在客观上形成了颜女士再次在家与公司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再次,颜女士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颜女士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