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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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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0月15日起实施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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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9版:教育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邹美玲)备受关注的校外培训迎来新规。10月15日起,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预收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根据办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