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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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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属恶意违法

日期: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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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都市·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各界关注。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苏凯芳 通讯员黄玮鹏 杨源 文/图)昨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着法官敲响庄严的法槌,持有注册商标“半城烟火半城仙”的泉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状告泉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侵权一案迎来了大结局——广告公司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该案是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

法院介绍,广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9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和第43类。去年6月5日,广告公司发现餐饮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的“人间烟火小半仙(泉秀店)”店铺上传了多张带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广告公司因此认为餐饮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将其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等合计1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其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10多万元。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于2021年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正值泉州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之际,作为泉州本地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仍申请注册。广告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针对此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司马航说:“原告抢注他人商标并恶意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