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卢旭达)昨日,记者从洛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制售80多万瓶假蓝妹啤酒的案件作出判决,多人因此获刑。
法院查明,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薄某伙同徐某某、张某某、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未经蓝妹啤酒商标注册权人授权,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准备生产、销售330毫升易拉罐蓝妹品牌商标啤酒(以下简称蓝妹啤酒)。
之后,薄某及徐某某等人通过连某某(已被判刑)生产假冒蓝妹啤酒的罐体,通过黄某、黄某甲(均已被判刑)生产假冒蓝妹啤酒包装纸箱,通过王某某、曹某某(均已被判刑)生产假冒蓝妹啤酒酒体。一切准备妥当后,这伙人进行灌装假的蓝妹啤酒共计9车约34000件(每件24瓶),后销往泉州市、漳州市及广东省潮汕地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47800元,薄某获利423108元。
此外,被告人缪某某及梁某某(已被判刑)明知薄某及徐某某等人未取得蓝妹啤酒商标注册权人授权,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于2022年4月至5月间介绍陈某等人向薄某及徐某某等人购买假冒蓝妹啤酒5车约19000件,并销往泉州市,非法经营数额为1254000元,缪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5353元。
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在洛江区某仓库查获正在交付的假蓝妹啤酒2611件。次日,警方在南安市某物流园一仓库内查获陈某等人存放的假蓝妹啤酒3392件。案发后,流向市场的假蓝妹啤酒2286件被追回并移交公安机关。薄某主动将假冒的蓝妹啤酒易拉罐体710314个,假冒蓝妹商标的纸箱2000个及喷码机1台上交公安机关。
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缪某某亦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一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