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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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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我市开出首张“罚单”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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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都市·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受损路面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王家筑 文/图)日前,泉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查获一起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是我市开出的首张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罚单”。

案发当日,执法人员会同公路部门在辖区国省干线公路联合开展路政巡查时,发现国道G324线K370+100处有一段约6米长的人行道被破坏,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现场勘验,一段长6米、宽1.53米,面积9.18平方米的人行道表面被重型货车压裂并塌陷。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得知,该处是被附近的施工人员人为破坏的。施工工人受到附近小区业主庄某指使,为取捷径搬运工程建筑材料,铤而走险擅自安排运载砖石水泥等建材载重汽车行驶到人行道上,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板砖破裂、路面塌陷,严重影响了行人安全。

被损毁路面经公路工程部门评估,定损1725.84元。执法人员随即找到当事人庄某,向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爱路护路常识,告知其在公路上发生损坏公路事故后,应立即主动联系公路部门及时处理,以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引发次生安全事故。庄某对自己损坏公路人行道路面未报告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评估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受损路面修复,恢复原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依据该法第七十八条,执法人员按照公路损坏面积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目前,该损坏的公路路面已全部修复,并经公路部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