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缴交包含增值服务费在内的物业费,丰泽东海万科·城市之光(三期)的多名业主收到了厦门万科物业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详见本报27日第6版),看到报道后,洛江区津汇·红树湾B区的业主向本报反映,因物业公司捆绑收取0.6元/月/平方米特约服务费,其将物业公司告到洛江区人民法院。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退还业主已缴交特约服务费的50%。对此,业主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杜婉琼 黄墩良 文/图
业主:交房时被收取特约服务费 不缴交无法拿到钥匙
昨日上午,业主林女士告诉记者,几年前,她购买了津汇·红树湾B区的房子。2020年6月,开发商通知开始交房。当她满心欢喜准备办理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在《业主交房档案》中签署《红树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红树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协议中要求业主缴交基础物业服务费1.9元/月/平方米以及0.6元/月/平方米的特约服务费。
“我当即表示反对。”林女士称,她只愿意缴交基础的物业费1.9元/月/平方米,不接受开发商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汇公司)和福建省兴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联公司)擅自扩大收费的0.6元/月/平方米的特约服务费。但却被告知,如果不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就不能办理交房手续,无法拿到钥匙。林女士说,经过长达近两年的抗议,迫于无奈最终于去年6月18日按照兴联物业公司的要求在《业主交房档案》中该签名的地方都签名画押,缴纳了包括特约服务费在内的23个月的物业费之后,才拿到了钥匙。
入住之后,林女士对物业方提供的服务存在颇多不满。“自交房以来,小区的游泳池一次也没有对业主开放过。此外,小区地下停车场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电动车停车位,不少业主都只能将车停在大门外。”林女士说,她多次向物业方反映均无果。
今年7月,林女士将房地产商及物业公司告上洛江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兴联公司退还特约服务费2637.3元及利息304元;二、判令津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37.3元及利息304元;三、请求依法解除林女士与兴联公司、津汇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庭审: 双方激辩两争议焦点 开发商称未从中获利
今年9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林女士主张取消《补充协议》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物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形。
关于焦点一,林女士认为《补充协议》是兴联公司与津汇公司在她办理交房等手续时,利用便利条件、优势地位强迫、欺骗业主签订的,存在擅自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强迫和欺骗消费者的嫌疑,理应取消《补充协议》。对此,兴联公司辩称,林女士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协议是经三方协商一致,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合意签订的,为林女士本人自愿签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受兴联公司强迫或者欺骗,不存在法律规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情形。津汇公司则书面辩称,其对林女士和兴联公司之间的物业费具体收缴情况并不知情,且主张津汇公司赔偿特约服务费和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津汇公司也并未参与合同签署过程,不存在强迫欺骗签署的嫌疑。
关于争议焦点二,林女士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约服务与《红树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提供的物业服务事项完全相同,兴联公司实际未提供任何额外服务,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形。对此,兴联公司辩称,根据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与津汇·红树湾高层住宅、商铺及其他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的对照表,表格尾部皆写明上述内容包含物业可提供的特约服务,兴联公司只是将其中属于特约服务的部分摘出又另行写于《补充协议》的附件3《特约服务标准》,并依照该标准向林女士提供相应的特约物业服务。兴联公司事实上已向林女士提供合同所约定的特约服务,收取特约服务费并非重复收费。
此外,津汇公司表示,兴联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收取业主0.6元/月/平方米的特约服务费,津汇公司对其《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予认可,也未从中获利,系兴联公司的单方行为,相关的责任应由兴联公司自行承担。
一审:《补充协议》有效 物业退还多收的50%特约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与兴联公司、津汇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针对林女士诉称兴联公司、津汇公司强迫、欺骗其签约,法院认为林女士事先已在补充协议和告知书尾部签名捺印,并按照2.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兴联公司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共计10988.99元,该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林女士依约依法应当向兴联公司交纳基础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另外,根据兴联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特约服务部分项目与基础物业服务部分项目存在内涵相同,且兴联公司在履行特约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缺失,但是林女士与兴联公司、津汇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签订的《红树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仍然有效。鉴于此,对特约服务费标准予以调整,按原定标准的50%计算,林女士应交纳的特约服务费为1318.66元。超出的部分,兴联公司应当退还林女士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林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津汇公司违约且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因此法院对林女士要求津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利息、解除林女士与兴联公司、津汇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兴联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特约服务费1318.66元给林女士;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林女士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