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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暗藏瑕疵 买家拒付中介费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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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二手房暗藏瑕疵 买家拒付中介费

厘清两层法律关系,二手房中介费酌减定分止争

版次:4  2026年09月30日

本报讯(通讯员 程罗兰)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能否以此为由拒付中介服务费?8月27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厘清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两类法律关系,兼顾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酌情扣减中介费,最终判令购房者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7000元。

2025年7月11日,经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张某、吴某夫妇与售房人王某、陈某夫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71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标准为“拎包入住”。因张某当时经济困难,经协商,房产经纪公司同意由张某、吴某承担的中介费10000元延期至交房时支付。合同履行中,张某支付定金10000元。房产经纪公司协助张某办理5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并完成产权过户、房屋抵押、交房等全部交易流程。

然而,张某夫妇收房入住后,接连发现房屋存在下水道漏水、自动晾衣架损坏、地板损坏等问题,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房产经纪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吴某支付中介费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张某辩称此前支付的10000元购房定金应冲抵中介费,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支付的10000元购房定金已折抵购房款,不存在定金抵扣中介费的情形。案涉房屋漏水、设施损坏等质量问题,属于售房人应承担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与中介服务法律关系相互独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房产经纪公司实际提供了居间撮合、协助贷款、过户、交房等服务,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房产经纪公司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完成主要居间义务,张某、吴某依法应当支付报酬,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中介费。同时,案涉房屋约定“拎包入住”,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对交易约定的房屋现状负有合理注意及协助协调义务。房屋入住后短期内即出现多处影响居住的质量瑕疵,房产经纪公司仅联系出售人反映情况,未积极协调化解矛盾,其中介服务存在一定瑕疵。综合履约情况、服务瑕疵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扣减中介费3000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吴某共同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7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产中介的服务绝不止于“牵线搭桥”。除促成交易外,中介还负有审慎核查、风险提示、纠纷协调等附随义务,若履职存在瑕疵,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酌情调减中介报酬。购房者享受了中介服务、完成了房屋交易,应依约支付报酬,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费用;中介机构亦应规范经营、勤勉尽责,不能在促成交易后怠于履行后续义务。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各守其位、各尽其责,才能共同维护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