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纪华、陆成新、刘宇、付思俭、陈铁良、陈保明、郭星、王现、吴谦、高顺利、李庆新、江南南、李朝峰、李永超、江飞、李永丽、刘新安、朱淑侠、刘义然、马海波、王广怀、牛利、杨文峰、穆可寨、孙保富、候万超、陈景照、刘中飞、刘健、兰文道、臧彬、高才三、王连春、高冠富、张莉:
兹有提存人丁二飞,男,公民身份号码: 341227198404030414,已于2026年7月30日按照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皖16刑初28号】的判决,将应返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579.2元(其中,马纪华2860元、陆成新260元、刘宇1070元、付思俭415元、陈铁良和陈保明1500元、郭星300元、王现和吴谦3600元、高顺利2150元、李庆新2200元、江南南4700元、李朝峰和李永超5500元、江飞和李永丽4850元、刘新安和朱淑侠10元、刘义然150元、马海波1900元、王广怀72元、牛利5980元、杨文峰180元、穆可寨1400元、孙保富100元、候万超160元、陈景照330元、刘中飞350元、刘健120元、兰文道14元、臧彬18.2元、高才三230元、王连春100元、高冠富560元、张莉1500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们持本告知书、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本人名下银行卡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19层
联系电话:0556-5221309 0556-5221355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根据《公证提存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