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次:4 2026年09月24日
原告王龙与被告郭孝军名誉权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152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 一、被告郭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抖音平台发布致歉视频向原告王龙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当经本院审查,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如果被告郭孝军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可采取在报纸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被告郭孝军负担;二、被告郭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龙公证费800元;三、被告郭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龙精神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对上述判决主文予以公告。
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4日